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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乙胺的卫生标准

作者:瑞达 日期: 点击:

三乙胺的卫生标准

    根据实验报道,三乙胺在0.16mg/m³的浓度对不引起实验机体出现可见的生理效应,在1.71mg/m³的浓度时则可发现血精胆碱酪酶活性的变化,70年代苏联以此为依据,推荐居民大气中三乙胺一次和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均为0.14mg/m³,其它国家也制订了自己的环境质量标准,民主德国的长期限值(平均时间为24小时)为0.05mg/m³,短期限值(平均时间30分钟)为0.14mg/m³,联邦德国的长期及短期限值分月6为0.04mg/m³和O.12mg/m³,这些限值均低于人的嗅觉(0.33mg/m³)。70年代苏联政府公布工人作业带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为10mg/m³。美国70年代规定车间空气中的间限值:时间加权平均值(TLV-TWA)为100mg/m³,短期暴露浓度(TLV-STEL)为150mg/m³,80年代,美国和瑞士制订的车间空气中TLV-TWA是40mg/m³,值得注意的是:在TWA远低于40mg/m³的时候即可引起车间工人的视物障碍,所以,有些学者提出,这十卫生标准应该修订。

    60年代,苏聪学者进行慢性毒理学实验,0.1mg/kg的三乙胺对大鼠无不良作用,在1mg/kg组可见大脑皮层的兴奋和抑翩协调障碍,0.1mg/kg相当于水体中浓度2mg/L。实验证表明。2mg/L的三乙胺对水体卫生状况并无不良影响,而且也低于人的嗅觉浓度(3mg/L)。不难看出,制订三乙胺卫生标准的限制性指标是卫生毒理学指标.苏联制订的地面水及自来水的水质标准均为2mg/L。

    鉴于三乙胺有比较广泛的用途,在我国亦有一定的生产规模,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,三乙胺可能对大和水造成污染,对人体健康带来危害。我国目前还未制订三乙胺的卫生标准,笔者认为,应该从我国的国情出发,对三乙胺的毒性毒理进行研究,提出我国的三乙胺环境卫生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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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责任编辑:三乙胺http://www.sanyian.com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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